关于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 规范撤销和丧失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作者: 时间:2022-06-30

各市教育(教体)局有关科(处)室,各高校有关处室:
   现将《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和丧失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0〕2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处罚范围,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将治理师德突出问题作为教师资格处罚的重中之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查处力度,明确处罚范围,做到有诉必查、处置及时、流程规范、裁量准确。符合《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做出丧失教师资格决定或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
二、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教师资格撤销和丧失工作由违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管辖。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分工共同实施。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培训,深入学习政策法规,熟悉办理流程。各市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2)请于 10 月 15 日前发送 到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邮箱。
三、及时上报信息,认真做好历史处置情况的梳理排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排查以往撤销和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情况,填写《撤销和丧失教师资格历史情况统计表》,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 10 月 15 日前报送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并根据梳理排查情况,对处置不及时、裁量不准确、档案材料不齐全等情况按按要求于 10 月 15 日前整改完毕。
   各高校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并协助做好执法工作,杜绝师德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应撤销、丧失教师资格但尚未完成处罚的,应按要求依法依规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
(二)已撤销、丧失教师资格但未录入“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的,应及时录入,写明处罚原因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丧失教师资格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交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决定的扫描件;撤销教师资格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交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三)已录入限制库,但未注明处罚原因等信息的应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对撤销、丧失教师资格有关材料逐人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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